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城镇新增就业数据是反映就业工作状况的重要参考,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随着经济和就业形势深刻变化,劳动力市场出现许多新情况,对就业统计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为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就业形势变化,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切实提高数据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指标概念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本地区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数与自然减员人数之差。其中,城镇新就业人员数是指城镇区域内由未就业转为就业状态的劳动年龄内人数总和,包括通过城镇各类单位、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形式新实现就业的人员;自然减员人数是指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减少的人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按月度统计,于每月初3日内上报。本通知所指报告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城镇”概念。指就业人员就业地在城镇区域内。其中,城镇区域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等相关规定执行,可通过同级统计部门获取。
(二)“新增”概念。指报告期内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实现再就业的各类人员。
(三)“就业”概念。指劳动年龄内人员,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其中,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唯。
二、规范统计方法
(四)城镇新就业人员采集方式。城镇单位新就业人员从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社区采集,也可通过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获取。个体工商户可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社区采集,也可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获取,只采集户主本人信息。公益性岗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基层社区行政记录等获取。
(五)自然减员数据来源。采集各地社会保险数据库中本地新办理退休手续的人数和认定(视同)工伤人数中的死亡人数。这两类自然减员数据如无法做到同期提取,可采用前期数据,并按此模式延续。
(六)重复数据计算标准。为避免人员频繁流动导致数据重复统计,计算新就业人数时,对一名劳动者在年度内重复就业的情况,按年内首次实现就业地和就业时间计算,一年内只计算一次;对一名劳动者跨年度重复就业的情况,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纳入统计:(1)单位就业人员:就业单位发生变化且有就业和失业状态转换记录,如办理失业登记、断缴社会保险。(2)个体工商户:以前年度未注册过个体工商户或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已经注销。(3)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以前年度不是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4)灵活就业人员:以前年度不是灵活就业人员。
三、实名报送数据
(七)加强实名信息管理。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就业信息系统,实现省级城镇新就业人员实名信息统计和管理,于2020年底前实现系统提取新就业人员数据,并和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八)实名信息采集内容。城镇新就业人员应完整采集两方面内容。一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字段。二是就业信息,包括就业地、就业类型(初次就业/失业再就业)、就业方式(单位就业/个体工商户/公益性岗位安置灵活就业)、就业时间(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备案工商登记注册/签订公益性岗位协议时间)、就业单位(灵活就业为从事工作内容)、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具体地址、从事产业类型(一/二/三次产业)、登记失业人员(是/否)、就业困难人员(是/否)等字段。
四、做好数据核查
(九)数据核查要求。综合运用实地检查、电话抽查、数据交叉比对等方式,全面检查城镇新就业人员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重复情况,检查自然减员数据与社会保险相应数据是否一致
(十)数据核查分工。基层街道社区负责自查,每月上报数据前自查台账,确保源头数据真实准确。省市县负责核查,不得将基层上报数据简单相加,要进行核实确认和去重,确保汇总数据不出现偏差。国家层面负责不定期抽查,重点检查数据异常波动地区,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
五、加强工作保障
(十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形势研判,密切关注每月城镇新增就业数据变化,将其作为推进工作、制定政策的重要参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抓好落实,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
(十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建立同市场监管、统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会商机制,共同分析研判就业数据变化。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助做好个体工商户中新就业人员统计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定期提供分省城镇单位从业人数、城镇调查失业率等数据。
(十三)严格把控数据质量。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对数据质量严格把关,杜绝凭主观意识、历史经验或出于攀比心理而人为干预数据。对于任何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十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承担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统计人员能力,保持统计队伍稳定。
(十五)落实工作经费保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相关经费保障,做好实名信息统计、统计人员培训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对各地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对统计数据质量较好的地方加大激励表扬力度,对出现问题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6月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